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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业务
一、 政策依据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2017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出台《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2017〕132号令)均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二、 可转债简介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按照法定程序在重庆股转中心备案、以非公开方式面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普通股票的公司债券。凡在重庆股转中心挂牌、拟挂牌企业或已由重庆股转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的企业,均可备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 可转债特点
1、 转换前,具有债权性质,投资者按时收到发行人支付的利息。
2、 转换后,具有股权性质,投资者享受普通股股东权利。
3、 结合了股权、债权的特性。若企业发展良好,则在满足转换条件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其持有的债权转换为股权,享受企业发展红利;若企业发展受阻,投资者可以选择不转换,维持其债权人的身份,从而保持其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的优先偿还顺位。
四、 交易结构

电话:
邮箱:zhb@chn-cstc.com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01号交易大厦5-6楼
邮编:400010